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费县。2017年2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驾驶陕A×××××号低速货车,沿费县富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官连庄村路段时,与对行的该镇蒋家村的高某乙醉酒后无证驾驶的鲁Q×××××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乙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季某驾车逃逸。被告人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季某到费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季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高保民、陈士英于2017年2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并已经支付完毕,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乙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车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季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姬金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庆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