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539邓志雄与黄君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雄,黄君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39号原告:邓志雄,男,197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荔湾区。被告:黄君杰,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方丽卿,女,195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雄诉被告黄君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志雄负担。审 判 长 冯淑莲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