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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鸿盛餐料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鸿盛餐料商行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42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鸿盛餐料商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聚成市场***号。经营者:XX。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鸿盛餐料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鸿盛餐料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刘玉福代理审判员  尚 敏人民陪审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