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红、杨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杨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42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杨备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备强及其配偶鲁雪妹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炯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