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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红、杨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杨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42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杨备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备强及其配偶鲁雪妹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炯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