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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沈阳市惠佳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700号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惠佳供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惠佳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惠佳供暖有限公司79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惠佳供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万元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