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10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基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