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腾冲奥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腾冲奥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腾冲奥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建,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雪,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云南腾冲奥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20000后,已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