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波与李士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波,李士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宋波,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士开,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宋波与李士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