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波与李士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波,李士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宋波,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士开,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宋波与李士开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