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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向国与周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向国,周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568号原告杜向国,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周国华,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向国不能提供被告周国华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退还杜向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