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晓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晓亮,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晓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常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金晓亮伪造虚假身份证、户口本,在网络社交平台以谈恋爱为名认识了马某某,11月来到格尔木市后与马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骗取马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金晓亮以在格尔木市买房与马某某结婚、回家探亲、妹妹生病等理由,伪造了房屋中介合同,先后骗得被害人尾号为”1749”、”6147”的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从卡中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60441元,又骗取马某某昆仑玉牌一个。经鉴定,被骗昆仑玉牌价值人民币1933元。期间,被告人金晓亮以同样方式,在网络社交平台骗取被害人薛某信任后,在西安市以手机、钱包被盗、回家需要路费为由,骗取薛某现金2000元及苹果牌7pius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被骗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5760元。上述被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013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马某某、薛某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虚假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银行信用卡短信回执及账单查询;收据、购买移动电话机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刑事照片;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格价字(2017)2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0)吴利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晓亮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列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晓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晓亮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晓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有前科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晓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晓瑞审 判 员 宋钦光人民陪审员 朱永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