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春英、陈辉熔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英,陈辉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英,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辉熔,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张春英与陈辉熔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抚养费66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辉熔的银行存款28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