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财保12号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朱新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社员工。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钢分社的存款22.5万元。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所有的陕FAT3**号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钢分社的存款22.5万元,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依法指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