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晓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晓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7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晓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金晓华与朋友何某等人到义乌市江滨中路的一个会所吃饭,期间被告人金晓华喝了半瓶多红酒,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金晓华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西侧处地段,因与人发生口角,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晓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晓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金晓华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晓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晓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晓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