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能章与被执行人谭奕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宝,谭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宝,男,汉族,1999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能章,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谭奕星,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杨小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28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奕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于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谭奕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奕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奕星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代理人杨能章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谭奕星在我县公安局装修工程,还有48000.00(大写:肆万捌仟元整)元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工程款4000.00(肆仟元整)。经其代理人杨能章与被执行人谭奕星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3328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