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家潘、欧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潘,欧庆华,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苏家潘,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欧庆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苏家潘与欧庆华、李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底自动偿还3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尚有13300元债务未履行。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