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六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350号原告:王六云,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松,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00620432XJ。营业场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莹,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11月9日15时20分左右,支民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留山镇官坡路口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使由刘勇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原告王六云)后右转弯过程中与其相碰,致使两车损坏,原告王六云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召公交认字【2016】第311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支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勇及原告王六云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日18时至2017年3月2日18时。原告王六云受伤当日,先后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及南阳文和骨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405.61元。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支民的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王六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6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原告王六云自愿负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2017年6月13日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桂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