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成都邦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余昕,成都邦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陶月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665号原告:王斌。被告:余昕。第三人:成都邦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第三人:陶月红。原告王斌与被告余昕,第三人成都邦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陶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