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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符银勇与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银勇,邱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53号原告:符银勇,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邱继伟,男性,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符银勇与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符银勇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