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符银勇与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银勇,邱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53号原告:符银勇,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邱继伟,男性,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符银勇与邱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符银勇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