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何昌与杨智雄、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何昌,杨智雄,何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77号原告:洪何昌,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萍,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智雄,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县瑶族自治县。被告:何艳玲,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洪何昌诉被告杨智雄、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