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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何昌与杨智雄、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何昌,杨智雄,何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77号原告:洪何昌,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萍,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智雄,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县瑶族自治县。被告:何艳玲,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洪何昌诉被告杨智雄、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