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景仁与乔德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乔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太兴村贾家岗屯。被执行人乔德华,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安镇旭光村万胜屯。本院在执行陈景仁诉乔德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羁押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