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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鹤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53号原告:刘鹤,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勇,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忠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鹤写明的被告现住地址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被告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无法送达。本院向刘鹤送达限期补充被告送达地址通知书,刘鹤不能补充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