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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华刚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引生,郭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651号申请执行人郑引生,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华刚,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关于郑引生诉郭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华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华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华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华刚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