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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中胜调味品经销处与车孝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中胜调味品经销处,车孝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6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中胜调味品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张秀英。委托代理人:倪丽丽,该××员工。被执行人:车孝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中胜调味品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车孝迎建筑设备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5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4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中胜调味品经销处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立军审判员  张晓飞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