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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玉勤与任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勤,任瑞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75号原告:周玉勤,女,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睢县。被告:任瑞杰,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周玉勤与被告任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玉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勤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