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26号刘远勋、刘艳、刘平桃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勋,刘艳,刘平,桃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26号原告:刘远勋,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邮电巷**号。原告:刘艳,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邮电巷**号。原告:刘平,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被告:桃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符跃安,该局局长。原告刘远勋、刘艳、刘平与被告桃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刘远勋、刘艳、刘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远勋、刘艳、刘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勋、刘艳、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远勋、刘艳、刘平林负担。审 判 长 朱丹丹审 判 员 刘跃辉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