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923号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解放桥1组135号。法定代表人:刘崇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税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路43号。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坝。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声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