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飙鑫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重庆飙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431号原告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4972X7。法定代表人陈明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飙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86.93号地块厂房。法定代表人刘远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飙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原告重庆通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