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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秀亮与执行人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亮,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亮,男,汉族,1953年11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秀亮申请执行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以下简称南滨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即南滨农场将陈秀亮与原三亚市保港镇沙埋乡人民政府于1987年10月15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所涉归南滨农场享有使用权的481.73亩土地,与陈秀亮签订承包合同,并由陈秀亮继续承包使用。因被执行人南滨农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秀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组织陈秀亮、南滨农场及案外人饶咸术等24户实际经营户进行听证,由于南滨农场已将涉案土地于2007年4月3日至今发包给案外人饶咸术等24户,且案外人饶咸术等24户实际经营户又不同意与陈秀亮发生承包关系,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根据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琼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南滨农场于2007年4月3日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案外人饶咸术等24户的内容为无效,南滨农场应当将陈秀亮与原三亚市保港镇沙埋乡人民政府于1987年10月15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所涉归南滨农场享有使用权的481.73亩土地,与陈秀亮签订承包合同,并由陈秀亮继续承包使用。因本案强制执行涉及案外人较多,历史原因较复杂,目前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271执3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