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侠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侠洲,王万希,李青飞,王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王侠洲,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万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李青飞,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其龙,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万希、李青飞、王其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侠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王万希、李青飞、王其龙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万希、李青飞、王其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肖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