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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贺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贺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74号原告:方某,汉族,住临泽县。被告:贺某,汉族,住临泽县。原告方某与被告贺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