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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守龙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龙(绰号“水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忠县。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4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守龙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附近,将1包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价格卖给邓某。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守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被告人王守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追缴毒资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王守龙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守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毒资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