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叶丽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叶丽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2392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8号公共设施和住宅项目(二期调整)办公楼203房。法定代表人:杨利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刘姗姗,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丽莎,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叶丽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