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7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韬与陈锡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韬,陈锡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475号原告:张韬,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陈锡才,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韬诉被告陈锡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韬负担。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