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包世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世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世随,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屏南县荣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屏南县(户籍地屏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世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世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包世随酒后驾驶闽J×××××小轿车从屏南县气象局门口行驶至教育新村河边路段时,将车辆停在该处摁喇叭,因他人报警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包世随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民警随即将包世随带至屏南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又将被告人包世随带往屏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讯问。2017年5月4日,经检验,被告人包世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16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包世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包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屏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福建省武夷山监狱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包世随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世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世随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包世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世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世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