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秀亮、臧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亮,臧汝胜,王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10号申请人:许秀亮,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臧汝胜,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王兰香,女,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系臧汝胜之妻。申请人许秀亮与被申请人臧汝胜、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秀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900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秀亮提供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秀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臧汝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号62×××37存款3116.77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229元,由申请人许秀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