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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令荣、付成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令荣,付成慧,付成营,姜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孟令荣,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付成慧,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付成营,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姜成美,女,1958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付成慧在付云亮名下的鲁Q×××××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付成慧所有的在付云亮名下的鲁Q×××××号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