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付登文、冀州市官道李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登文,冀州市官道李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10号申请人付登文,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冀州市官道李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人付登文与被执行人冀州市官道李镇马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0五年九月六日作出的(2005)冀民三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登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冀民三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