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教菊、黄晋成与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教菊,黄晋成,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唐教菊,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黄晋成,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5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顺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顺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远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3365号、3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与谭顺德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2008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唐教菊、黄晋成分别与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进行了备案登记。嗣后,双方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调解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均同意不再履行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解除该合同。原告自愿将位于达川区x地下层(面积3000平方米及B栋一层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交还给被告。原告对上述房屋价值应受偿的x万元,由被告于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及时给付原告(该x万元含原告向被告转帐x万元和不履行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万元)”……。为了生效民事调解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原达县南外镇)x地下层车库(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予以查封。二、申请执行人唐教菊、黄晋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