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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玉玺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玺,男,1959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闽凯,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席鹏飞,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张玉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赔终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玉玺系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海淀城管执法局)违法作出通知导致其居住的房屋被拆除,提起的本行政赔偿诉讼。但海淀城管执法局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发出的涉案通知并未直接课以城建集团公司拆除相关违法建设的法定义务,张玉玺所诉的其居住房屋被拆除并非上述通知直接导致,其诉请海淀城管执法局赔偿的相关损失,亦与上述通知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其本案提起之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张玉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