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3 徐峰申请执行刘国翠、冯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刘国翠,冯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刘国翠,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冯光惠,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徐峰与被执行人刘国翠、冯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翠、冯光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峰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国翠位于瓮安县雍阳镇广场社区兴隆路华都嘉苑10号楼1-14和1号楼1-24分别有商业用房一间(权利人:刘国翠、产权证号2012002636、2014004520、建筑面积分别为58.41平方米、64.96平方米)。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本院查封,现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国翠的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725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