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丁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执72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