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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丁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执72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