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63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甄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李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春江书 记 员 李昊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