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备、孙侠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备,孙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备,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侠,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备、孙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