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937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孙悦、李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孙悦,李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937号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橡树湾A幢105号。经营者:杨新林,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悦,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李韵,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孙悦、李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