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9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937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孙悦、李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孙悦,李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937号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橡树湾A幢105号。经营者:杨新林,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悦,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李韵,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孙悦、李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智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