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水利与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水利,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2号申请人马水利,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章廷文,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章根庆,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孙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水利与被执行人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章根庆、章廷文、孙桂玲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