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水利与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水利,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2号申请人马水利,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章廷文,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章根庆,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孙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水利与被执行人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章根庆、章廷文、孙桂玲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