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539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甲79号,主要负责人:王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董事长。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告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