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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段立佳与白丽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佳,白丽莎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00号原告段立佳,男,199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白丽莎,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佳与被告白丽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佳于2017年6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立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立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