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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XX礼、熊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礼,熊剑萍,焦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07号申请人:XX礼,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申请人:熊剑萍,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焦进龙,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礼、熊剑萍与被申请人焦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礼、熊剑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进龙以下房产:1、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绿地鑫城B幢18号房屋(权证号14××59);2、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绿地鑫城B幢19号房屋(权证号14××59);3、位于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176号锦龙苑1幢3-401室房屋(井房权证龙市字第××号);4、位于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176号锦龙苑1幢3-402室房屋(井房权证龙市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礼、熊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进龙以下房产:1、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绿地鑫城B幢18号房屋(权证号14××59);2、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绿地鑫城B幢19号房屋(权证号14××59);3、位于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176号锦龙苑1幢3-401室房屋(井房权证龙市字第××号);4、位于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176号锦龙苑1幢3-402室房屋(井房权证龙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