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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王志海运输户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王志海运输户,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王志海运输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头沟区军庄镇灰峪村东街**号。经营者:王志海,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灰峪村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玉,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法定代表人:贺伟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王志海运输户(以下简称王志海运输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上诉人新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海运输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717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志海运输户上诉称:涉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辖区内,且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新奥公司上诉称:同意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志海运输户依据签订《砂石购销合同》、《企业资质简介》、照片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新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王志海运输户与新奥公司��订的《砂石购销合同》第十条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王志海运输户供应给新奥公司混凝土交货地点为京首建站。经查,京首建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综上,双方在《砂石购销合同》中选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且约定管辖法院明确,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新奥公司同意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应予支持。王志海运输户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717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2、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雅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