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政伟与蒋建国、贾自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伟,蒋建国,贾自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伟,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国,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自奇,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上诉人李政伟与被上诉人蒋建国、贾自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政伟表示愿意与二被上诉人进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政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政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李政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宁审判员 白宝林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详 关注公众号“”